关于做好初创企业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人事劳动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5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商务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加大对多渠道灵活就业政策扶持的通知》(武人社发(2021)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初创企业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在我市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外租用场地用于生产经营,创办初创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稳定经营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毕业生,以及毕业5年以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需获国家教育部门认证);

 

(二)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退役军人;

 

(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就业困难人员)。

 

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并领取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3年以内的小型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二、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

 

同一个申请人最高每人每月补贴5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月租金不足500元的据实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三、申报流程

 

(一)个人申请

 

每年6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武汉市初创企业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租赁场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上一年度场地租金补贴(上一年度租赁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租赁月数补贴;首次申报时连续租赁期不足6个月的,不予补贴),并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原件(拟退件)和租金税务发票复印件1份(拟留件)。其中: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5年以内的学生和在校生另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生证》复印件1份(拟留件,首次申报时提供);

 

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另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拟留件,首次申报时提供);

 

3.退役军人另需提供退出现役相关证件的复印件1份(拟留件,首次申报时提供)。

 

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法通过系统查验的,申请人首次申报时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拟留件)。

 

疫情防控期间,实行远程不见面服务,申请人可通过微信、QQ、电子邮箱或邮寄快递等方式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核拨付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有关要求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初创企业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资金的审核主体,负责做好补助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等工作,要不断优化经办服务,提升创业者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市、区人社部门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21年8月19日

 

五、原件及附件

 

关于做好初创企业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pdf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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